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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干货知识分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16 访问:334

出口监管仓库,俗称“出口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仓库合称“两仓”,是保税物流的基本形态及载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哪些类型?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两类。


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哪些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哪些货物不能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以下三类货物:


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有哪些实用功能?


货物存储、拼装及分拨配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等货物,可同时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存储并按规定实现拼装及分拨配送。此外,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也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开展流通增值性服务: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部分满足条件的仓库可实现入仓退税: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


经批准入仓货物可开展分送集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可以采取分批入仓,再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入仓货物更换: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如何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企业向主管海关(仓库所在地辖区属地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查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作出决定。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对于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和使用,企业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可以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的出口监管仓库。对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进行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企业在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前,可以致电仓库所在地属地海关或全国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咨询相关事宜。


其他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经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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